(辽国资〔2005〕68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36号)及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5〕15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2005年8月16日)精神,推动省属国有企业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境内外资本参与省属国有企业并购重组,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号)及《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委托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和大连产权交易所办理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事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省属企业,含省政府直属企业,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省直各部门、事业单位所属企业,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
二、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交易。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可在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或大连产权交易所挂牌公布,广泛征集受让方。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内容要真实、准确、充分,发布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三、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开进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格90%的,需报经省国资委批准。省属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程序,由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大连产权交易所依据产权交易规则组织实施。
四、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大连产权交易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业务水平,优化办事程序,依法规范运作,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高效、便捷,为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提供服务。
五、省直各有关部门、企业,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大连产权交易所,以及其他为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提供服务的会计、评估、拍卖、招投标、律师、咨询等相关机构,要充分认识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重要意义,切实执行有关政策法规。省国资委将对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于场外交易及在交易中违反相关政策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职工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严肃追究责任。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