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资〔2015〕79号)
辽宁省国资委权责清单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审核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2003年5月27日颁布)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省国资委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做出核准(备案)或不予核准(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发展战略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实时跟踪监测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企业投资审核
(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审核
【法律】1.《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法律】2.《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颁布)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省政府文件】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意见》(辽政办发〔2015〕83号)四、强化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核管理 省属国有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纳入当年财务预算管理,并于当年1月31日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核准。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监管机构)应当认真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对出具的相关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监管机构)批复实施。
省国资委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投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实时跟踪监测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企业投资项目审核
【法律】1.《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颁布)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省政府文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意见》(辽政办发〔2015〕83号)四、强化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核管理 省属国有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纳入当年财务预算管理,并于当年1月31日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核准。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监管机构)应当认真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对出具的相关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监管机构)批复实施。
省国资委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企业投资项目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事后监管责任:对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时跟踪监测检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企业主营业务备案
【法律】《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二)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修改公司章程。
省国资委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企业投资项目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企业改制(上市)、重组审核
(1)企业改制(上市)申请和预案、改制(上市)方案审核
【法律】1.《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颁布)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政府文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省直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24号)二、改制事项的审批(一)改制申请的审批 所有省属企业及下属的子企业的改制申请均需报省国资委审批。(二)改制方案的审批 省监管企业改制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批;其中,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经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重要子企业的改制方案需由母公司报省国资委审批,其他子企业的改制方案,由省国资委根据其在地区和行业中的地位和重要程度,决定自行批准或由母公司审批。
【省政府文件】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67号)三、(七)...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
省国资委
1.受理(制定)责任:(1)依法受理省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提出的改制(上市)申请和预案;(2)公示改制方案应附要件;(3)省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提出的改制方案及所附要件齐全的,依法予以受理;(4)组织拟定省属企业改制方案、上市方案。
2.审核责任:(1)依法依规审核企业改制(上市)方案;(2)组织论证改制方案;(3)组织出具法律意见;(4)省属企业上市或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经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3.决定责任:(1)改制(上市)申请和预案审核合格的,下达批复文件;(2)改制(上市)方案审核合格的,下达批复文件;(3)省属企业上市或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作出决定前须报省政府批准。
4.事后监管责任:改制方案由省国资委审批的,跟踪企业改制方案实施情况以及需要改制后履行的合同的履行情况,妥善保管改制档案资料,办理改制方案实施结果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企业改制审计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第一条第(三)项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省国资委
1.受理责任:受理企业提交的改制审计结果核准申请和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审计事项进行跟踪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企业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清算方案审核
【法律】1.《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颁布)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三十四条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2.《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省国资委
1.受理(制定)责任:依法受理企业提出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清算方案。
2.审核责任:依法审核企业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清算方案,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依法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3.决定责任:依法审核或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做出相应决定,或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企业章程制定修改审核
【法律】1.《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颁布)第十二条第二款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法律】2.《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修改公司章程。
【省政府文件】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67号)三、(七)..承办拟订或者参与拟订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省国资委
1.受理(制定)责任:(1)受理省属企业提出的修改企业章程的申请;(2)制定或参与制定新设企业章程。
2.审核(论证)责任:审核、修改省属企业章程。
3.决定责任:依法做出省属企业章程相关决定,或向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企业产权登记及资本金变动审核
【规章】《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2012年4月20日颁布)第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
省国资委
1.受理责任: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情形,受理国家出资企业提供的材料及书面申请,如不符合或不齐全的材料需退回补充后提交办理。
2.审核责任:经办人审核材料,符合产权登记情形的,初步审核通过,并逐级上报处长复审,提出办理意见。
3.决定责任:按照相关依据,符合产权登记办理要求,同意办理。
4.事后监管责任:指导、监督国家出资企业根据企业产权登记情形及时办理,遵守产权登记相关规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
(1)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审批
【法律】1.《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颁布)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部委文件】2.《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省国资委
1.受理责任:按照无偿划转办理条件,受理省属企业提供的无偿划转相关材料;如材料不符合或不齐全的,告知相关企业补充后提交办理。
2.审核责任:经办人审核材料并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处长审核,待委领导审签后提出办理意见。
3.决定责任:按照相关依据,符合产权无偿划转办理要求,同意办理,拟文并签发批复文件。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省属企业及管理人员遵守批复意见办理无偿划转事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审批
【法律】1.《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颁布)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章】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号,2003年12月31日颁布)第三十条 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省国资委
1.受理责任:受理省属企业提供协议转让预请示,包括转让方制订产(股)权转让预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经内部审议形成书面决议;如材料不符合或不齐全的,告知相关企业补充后提交办理。
2.审核责任:根据相关企业提供的材料,经办人审核材料并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处长审核,待委领导审签后提出办理意见;如重大项目需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并提出原则性意见;如同意办理意见后,需转让方企业按审计、评估办理流程选聘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及评估,并按相应程序提交材料,取得审计备案及评估核准或备案文件;补充完整的产(股)权协议转让材料和转让正式请示。
3.决定责任:按照相关依据,符合产(股)权协议转让办理要求,同意办理,拟文并签发批复文件。
4.事后监监管责任:监督省属企业及管理人员遵守批复意见实施产(股)权协议转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审批
【法律】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2003年5月27日颁布)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规章】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号,2003年12月31日颁布)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省国资委
1.受理责任:受理省属企业提供公开转让预请示,包括转让方制订产(股)权转让预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经内部审议形成书面决议;如材料不符合或不齐全的,告知相关企业补充后提交办理。
2.审核责任:经办人审核材料并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处长审核,待委领导审签后提出办理意见;如重大项目需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并提出原则性意见;如同意办理意见后,需转让方企业按审计、评估办理流程选聘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及评估,并按相应程序提交材料,取得审计备案及评估核准或备案文件;补充完整的产(股)权公开转让材料和转让正式请示。
3.决定责任:按照相关依据,符合产(股)公开转让办理要求,同意办理,拟文并签发批复文件。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省属企业及管理人员遵守批复意见实施产(股)权公开转让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完成相关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
【规章】《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2005年8月25日颁布)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省国资委
1.受理责任:受理省属企业提供资产评估预请示,包括评估标的、范围、拟选定资产评估机构资质,拟确定评估基准日期及相关内部决策程序等;按照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办理条件,受理省属企业提供的资产评估相关材料和申请;如材料不符合或不齐全的,告知相关企业补充后提交办理。
2.审核责任:根据省属企业提供的材料,经办人审核材料并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处长审核,待委领导审签后提出办理意见;其中,省属企业按评估办理流程选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相应程序提交材料。
3.决定责任:按照相关依据,符合国有资产评估办理要求,同意办理,拟文并签发批复评估核准或备案文件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省属企业及管理人员遵守批复意见办理资产评估事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1)拟上市公司历史问题清理、确认及国有股权设置、转持方案审核或审批
【部委文件】1.《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一 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分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资”)部门审核批准。
【部委文件】2.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国有股东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确认国有股东身份和转持股份数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出具国有股转持批复,并抄送社保基金会和中国结算公司。
省国资委
1.受理责任:受理拟上市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和申请;如材料不符合或不齐全的,告知相关企业补充后提交办理。
2.审核责任:经办人审核材料并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处长审核,待委领导审签后提出办理意见;如重大项目需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并提出原则性意见。
3.决定责任:按照相关依据,符合拟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办理要求,同意办理,拟文并签发批复文件;根据有关规定,需由省政府及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经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及国务院国资委批复意见办理。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省属企业及管理人员遵守批复意见办理相关事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完毕后将手续报省国资委备案,并做好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及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审核或审批
【规章】1.《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2007年6月30日颁布)第七条第三款 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部委文件】2.《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第八条第二款 国有单位为地方单位的,其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由地方单位逐级报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部委文件】3.《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国有股东关于本次资产重组的书面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并及时通知国有股东,由国有股东书面告知上市公司依法披露。九、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方案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国有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规定程序将有关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出具批复文件。
省国资委
1.受理责任:受理拟上市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和申请;如材料不符合或不齐全的,告知相关企业补充后提交办理。
2.审核责任:经办人审核材料并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处长审核,待委领导审签后提出办理意见;如重大项目需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并提出原则性意见。
3.决定责任:按照相关依据,符合拟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办理要求,同意办理,拟文并签发批复文件;根据有关规定,需由省政府及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经省国资委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及国务院国资委批复意见办理。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省属企业及管理人员遵守批复意见办理相关事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变更完毕后将手续报省国资委备案,并做好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审批
【部委文件】《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十、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方案后,按照规定程序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将该方案逐级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上市公司相关股东大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出具批复意见。
省国资委
1.受理责任:受理上市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和申请;如材料不符合或不齐全的,告知相关企业补充后提交办理。
2.审查责任:经办人审核材料并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处长审核,待委领导审签后提出办理意见;如重大项目需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并提出原则性意见。
3.决定责任:按照相关依据,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办理要求,同意办理,拟文并签发批复文件;根据有关规定,需由省政府及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经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及国务院国资委批复意见办理。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省属企业及管理人员遵守批复意见办理相关事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完毕后将手续报省国资委备案,并做好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企业融资、发债、担保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审批
【法律】1.《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颁布)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部委文件】2.《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五、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该股东单位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债券发行方案,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国有股东为其他类型公司制企业的,债券发行方案在董事会审议后,应当在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照规定程序将发行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在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出具批复意见。
省国资委
1.受理责任:受理省属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和申请;如材料不符合或不齐全的,告知相关企业补充后提交办理。
2.审核责任:经办人审核材料并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处长审核,待委领导审签后提出办理意见;如重大项目需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并提出原则性意见。
3.决定责任:按照相关依据,符合企业融资发债、担保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办理要求,同意办理,拟文并签发批复文件。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省属企业及管理人员遵守批复意见办理相关事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审核
【行政法规】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2003年5月27日颁布)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规章】2.《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第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省国资委
1.受理责任:受理企业向国资委报送的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申请,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申报材料及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鉴证报告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认定结果,出具批复(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适时对审核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法律】1.《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颁布)第二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规章】2.《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89号,2005年12月14日颁布)第九条 建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述职述廉、重大事项报告、谈话诫勉、经济责任审计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省国资委
1.受理责任:立项、选聘中介机构并制定工作方案。
2.审核责任: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组织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3.决定责任:出具审计结果和处理意见。
4.事后监管责任:适时对审计事项及企业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 企业财务预算和决算审核
(1)企业财务预算审核
【法律】《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省国资委
1.受理责任:受理企业向国资委报送的预算方案,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核责任:对企业预算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出具预算审核意见。
4.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及调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企业财务决算审核
【法律】《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省国资委
1.受理责任:受理企业向国资委报送的决算方案,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核责任:对企业决算报告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出具决算审核意见。
4.事后监管责任:对审核事项进行跟踪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企业利润分配审核
【法律】《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省国资委
1.受理责任:受理企业提交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核责任:对企业申报的利润分配方案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出具企业利润分配审核意见。
4.事后监管责任:适时监督检查,确保审核事项落实到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企业大额捐赠备案
【法律】1.《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颁布)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中央文件】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省国资委
1.受理责任:受理企业提交的捐赠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企业事前备案的大额捐赠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并告知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企业负责人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法律】《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颁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省国资委
1.受理责任:对省属企业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材料不完整或不完善通知企业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确定考核结果,形成考核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1)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核定
【法律】《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颁布)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省国资委
1.受理责任:对省属企业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材料不完整或不完善通知企业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企业上报基础数据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根据企业业绩考核经果及薪酬管理办法核定薪酬标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备案
【中央文件】《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1号)规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对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对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行备案管理。各省按照意见要求制定管理具体办法。
省国资委
1.受理责任:受理省属企业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报告;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企业预算方案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预算要求的,允许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审核
【行政法规】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2003年5月27日颁布)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部委文件】2.《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应将上市公司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控股股东为集团公司的由集团公司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省国资委
1.受理责任:对省属企业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材料不完整或不完善通知企业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出具企业股权激励审核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管理
(1)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审核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2003年5月27日颁布)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省国资委
1.受理责任:对省属企业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材料不完整或不完善通知企业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企业上报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核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制发工资总额预算批复文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企业年金方案审核或备案
【规章】1.《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2004年1月6日颁布)第四条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部委文件】2.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 六、(二)建立审核、备案制度。中央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的年金方案,其国有控股股东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将企业年金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审核同意。
省国资委
1.受理责任:对省属企业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材料不完整或不完善通知企业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企业上报年金方案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核准企业年金计划。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及兼职监事管理
(1)企业领导人员任免或备案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2003年5月27日颁布)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省国资委
1.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制定工作方案。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建议。
2.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
3.确定考察对象,并在企业内部公示。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的了解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兼职监事批准
【省政府文件】《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0〕113号)二十二条 兼职监事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省国资委批准。兼职监事中有关部门选派的监事由部门推荐,省国资委批准。
省国资委
1.受理责任:企业和有关部门推荐兼职监事候选人,将推荐文件和推荐表上报省国资委。
2.审批责任:监事会工作处对候选人进行审核批复。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 企业董事会工作报告审议与董事会、董事履职评价
(1)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审议
【法律】《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省国资委
1.受理责任:接收企业提交的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2.审议责任:委内业务处室对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3.决定责任:综合各业务处室意见,形成最终向企业董事会反馈的审议意见和改进要求。
4.监督责任:监督企业董事会认真落实改进要求,规范运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企业董事会、董事履职评价
【法律】《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省国资委
1.受理责任:接收企业提交的董事会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及自我评估意见;接收董事上一年度(任期)个人自我评估报告。
2.评价责任:委内相关业务处室对董事会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征求监事会及相关部门和人员对董事会、董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意见;根据需要调阅有关资料。
3.决定责任:综合评价情况,形成评价意见,报国资委主任会议讨论审议,形成最终评价意见。
4.监督责任:监督企业董事会、董事认真落实整改要求。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监事会监督检查
【法律】1.《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颁布)第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 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2.《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行政法规】3.《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2000年3月15日颁布)第五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省国资委
1.检查责任:各监事会通过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年度监督检查三种形式深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将监督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同企业交换意见,并督促企业整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 企业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
【中央文件】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2〕2号)第三条 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党政机关作出决策前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七条 重大决策须经决策机关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要作为重要依据。
【省委文件】2.《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发〔2012〕24号)规定:重大决策的提出部门、政策的制定部门、改革的牵头部门、工作的实施部门及重大工程项目的申报部门是负责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
省国资委
1.受理。省国资委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审核、审批企业相关重大事项的主要依据之一,对应评未评的重大事项不予受理。
2.决策。对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但要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职工群众的合理诉求。
3.监管。评估主体对重大决策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评估,在评估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造成评估失实或未根据评估报告落实相应防范和化解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受损,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由评估主体牵头负责不稳定事件的后续处置工作,并依照省委〔2012〕24号文件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